2008年6月3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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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察官旁听民事案件庭审
西湖区检方:变事后监督为现场监督
通讯员 西检 本报记者 仇健

  本报讯  6月26日下午两点,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庭审一起劳动争议案。与以往不同的是,除了审判长、审判员、书记员及原被告双方外,庭下还坐着两名身着检察制服的检察官。
  检察官一般只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作为公诉人出席,可如今为何会来旁听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案子呢?原来,今年4月,西湖区检察院和西湖区法院联合出台了《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规定涉及民生的一些民事案件,检察官要当庭旁听监督。
  “推出这项制度目的是为更有效地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,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地提供服务。”西湖检察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。以往,检察院对法院审理的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,往往是在案件审结后,当事人不服而到检察院申诉,检察院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。
  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,使监督权贯穿始终,把可能涉及到的矛盾尽早化解,今年初,西湖区检察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与法院达成共识:对法院审理的涉及民生的、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、当事人反响强烈可能引发矛盾激化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等6类案件,检察院可派检察官旁听,通过旁听实现现场监督。“把监督往前移,能够使案件尽早结案,使申诉人避免经过漫长的审判‘马拉松’,以节约司法资源,维护社会稳定。”这位负责人说。
  在旁听案件过程中,检察官要认真做好庭审记录,并给原、被告双方各一份包括检察院派员参加旁听,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内容在内的“告知书”,上面还留有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联系方式,并告知他们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责。
  据了解,对检察官旁听的案件,法院要将结案的法律文书或调解书交区检察院备案,检察院认为有必要的,也可以查阅案卷材料。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法律监督权落到实处。”